古人云:正人者须先正己,其身不正虽令不行;其身正不令也行。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化身,是人民平安、国家稳定的守护神,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自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法官是唯一仅存的介于人与神之间的职业”。法官作为国家裁量权的掌握者,正如史尚宽所说:“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语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基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工具,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
因此,坚持法官职业道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谓法官职业道德,也称之为司法道德或司法良心,指的是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在履行自身职责的活动中应该具备的道德,以及调整审判工作中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道德规范的总和。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应当具备六个方面基本道德,即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务活动。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容是丰富和深刻的,其内容和内涵可以概括为忠诚、公正、高效、廉洁和文明。身为一名人民法官,必须超过常人的道德勇气,不以个人的喜怒、同情或憎恶来左右法律的实践,更不能挟私欲于公权之中。在现阶段强调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有着显著的时代价值。
其一,坚持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对传统法官道德的继承与发展
我国古代中华法系对后世和世界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而对官吏的道德要求虽然经历了朝代的变迁却一直延续,认为“治国就是治吏”,治吏就要从“德”抓起。孔子讲过“为政以德”“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明代的《宪纲事类》规定“风宪之职,其任至重。行止语默,必须循理守法。若纤毫有违,则人人得而非议之,为风宪之累矣。……在我无暇,方可律人。”“一丝一粒,我之名节,一厘一毫,民之脂膏。宽一分,民受赐不止一分,取一分,我为人不值一分。”即是封建法吏对自己廉政的要求。虽然我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存在许多落后和不足之处,但其中对法吏廉洁、慎独的要求,在今天仍有借鉴意义。
在步入新的历史时期的中国,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法官的职业道德内容更为广泛。时代的变革要求法官职业道德与时俱进。《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在继承我国传统道德观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变到市场经济,由人治走向法治,由单一的专政转向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由贫穷落后发展到小康社会,由义务主导转向权利主导的国情提出了对法官职业道德的新的要求。
其二,坚持法官职业道德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法院要做到平衡和协调不同的利益矛盾,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司法作为实现权利的最终救济手段。而作为矛盾最终解决者—法官,其言行举止无不代表着国家的法制,其对案件的最终裁决直接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法官通过自身对法律的认识解释法律、适用法律,从而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化解纠纷,缓和矛盾,维护权益,维系社会的稳定与秩序,在终极意义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其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此时法官的职业道德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法律监督和社会主义法治并不十分完善的今天,法官的职业道德就是法官公正适用法律的思想保证。
据多数人看法,司法的目标是追求正义。从雅典的民主制度和罗马的王政到现代的市场经济社会,具有良好的道德和法律修养水平的法官对确立法治的权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法的发展来看,无论是何种社会形态下的法律,都代表当时的主流意识形态。所谓善法,就是能体现在社会背景下的正义。虽然不同社会对正义的界定不同,但法律的正义不等于实体的正义,正义的实现都需要高度职业化,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法官。通过法官的解释和适用,将抽象的法律条款具体化。如果法官心存私念,贪赃枉法,势必不可能做出精准的司法判断。当社会赋予法官更大的独立的司法裁判权时,就更需要法官具备良好的品行和美德,只有具备超出常人的道德标准,不为世俗所右,才能保证在复杂的社会影响下做出公正的裁决。亚里士多德说:那些想学习高尚和公正的人,也就是想从事政治事物的人,最好是从习性或品德开始。如果司法者没有良好的品行,法律根本不能伸张什么正义。司法者操民众所赐的正义之剑,如果用来谋取私利,就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三,是实现和谐司法的道德基础
和谐的社会需要和谐的司法,何为和谐司法,就法院工作来说是指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而让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到平和解决,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和谐的理想状态。它既是落实依法治国,推进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也是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安定有序的社会和谐秩序的一个重要环节或重要手段。
法院工作是一项特殊的工作,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权的行使者,担负着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公正与正义的责任,是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终裁决者,在和谐司法的实现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矛盾冲突的关键点。一次法情两兼的裁决,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一次不公的裁决,是法制权威和公众期待的戕害。社会对法官寄予了很高的希望,希望法官是正义的象征、公平的化身和良知的守护神。这种道德期望就要通过对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来实现。
法官良好的职业道德是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条件。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树立正确的职业意识,以确立公正意识为核心内容,巩固和谐司法的道德基础。使得人人有大局意识,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在任何情况下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服从并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为社会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人人有公正意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公开公平的司法程序,及时行使释明权,确保司法公正;人人有司法独立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作出裁判,不受外界的影响和干扰,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人人有廉洁意识,做到两袖清风,一身正气,富贵不能淫;人人有公平意识,坚持平等适用法律,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和程序权益;人人有自豪意识,深刻认识到自已所从事的是一项崇高而庄严的事业,自觉提升职业的神圣感和使命感,实现对法官职业的自我认同;人人有效率意识,以实现司法效率为目标,杜绝拖延现象,迅速稳定法律关系,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人人有文明服务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遵守司法礼仪,坚决防止和克服方法简单、态度粗暴等现象,克服“官本位”和凌驾于百姓之上的思想;人人有服务意识,坚持被动司法和能动司法的统一,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践行执法为民。
其四,为法官提供道德保护
我国复杂社会性的现实在一定时间内还将长期存在,还有许多社会因素影响做出法官公平公正裁决。而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最终实现者。这就要求法官不在行使审判职能中,要通过审判活动推进法治,弘扬社会正气,但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地方保护、行政干预等诸多因素无不干扰着法官的裁断;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思想观念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市场经济具有的多元性、开放性、趋利性,也带来了思想道德观念的多层次性,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法官,如何找到法官个人权益也是法官职业义务的平衡点,职业道德是非常重要的调节手段。只有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都提高了,实现司法公正才有保证。
作为约束机制的一部分,法官职业道德除了对法官行为的限制外,实际上还为法官提供了自我保护的法律依据。若无法官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就会对一些具体的事项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导致行为失范,甚至触犯纪律规定。比如,某些场合是否应当出席,某些宴请是否应当参加,某些礼品是否可以接受,有些话该不该说等。在职业道德缺失的情况下,即使法官加倍地严格要求自己,仍然难免因判断不准而使自己陷入尴尬境地,自己成了受害者,最终也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与廉洁形象。同时,对于有些不易判断、似是而非的情形,有的法官或碍于情面,或持放任态度,无法抵制或克服。法官职业道德不仅为法官的日常行为确定了具体的行为准则,也为法官提供了一项行为是否符合法官职业要求的道德标准,为法官纠正不当行为、抵制不当干扰提供了依据,也为法官避免使自己陷入违反职业道德的境地提供了自我保护的屏障。
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在严峻的挑战,和前所未有的有利条件和大好机遇面前,法官职业道德具有了新的时代精神和价值。作为人民法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其作为一名审判者代表的意义与肩负的责任。强制主义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执法为民要从精神层面再深入挖掘。要真正做到从实际出发,始终关注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正义的需求。时代在激励法官,法治正需要法官,人民离不开法官。作为一名法官,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人民法官,既是传播法律的使者,也是涵养道德的楷模,始终保持崇高的职业操守和司法人格,为社会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是我们法官义不容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