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加强开封两级法院刑事审判公开工作,增强人民法院工作的透明度,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际,于近日制定下发了《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刑事审判公开最大化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的文件,要求全市法院推进刑事审判公开最大化,以此作为刑事审判领域中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重要措施。
此前,开封县法院就刑事审判公开最大化问题进行了专项研讨,并起草了推进刑事审判公开最大化的文件草稿。在此基础上,开封中院组织全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负责人、资深法官,邀请社会各界有关人员在开封县法院就此问题进行专项研讨。大家一致认为:加强刑事审判公开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树立司法权威;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在立案、审判、执行、监督等环节的诉讼权力;有利于举证、质证、认证过程的最大程度透明,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提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判的公信力;有利于震慑犯罪,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扩大办案效果,提高服判息诉率,促进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确立了三个原则,即:依法公开。按照《宪法》第125条、《刑事诉讼法》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实现刑事审判公开的最大化;及时公开。按照法律、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时限要求,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及时、快速、完整地公开审判运行信息,最大限度让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在第一时间知悉审判工作信息;全面公开。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立案公开、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公开宣判,全面增强各个环节的透明度。
文件对立案阶段、审理阶段、宣判阶段等审判各环节的公开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一些法律已有规定的,再次作了明确强调,如“在开庭三日前张贴开庭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开庭时间、地点”等。大部分内容则是针对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基于确保公正、确保公开需要,人民群众欢迎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的工作细节问题,如:“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除将公告张贴在本院公告栏外,同时到案发地张贴公告”、“涉及鉴定问题时,按有关规定安排当事人参与选择鉴定机构,增加透明度”、“对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关注案件的社会各界人士旁听案件及邀请新闻媒体对案件予以报道等形式,推行阳光审判,促进司法公正”、“庭审过程中,切实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辩护权,除与案件无关或有侮辱性语言外,审判人员一般不要轻易打断、制止当事人的陈述或辩论发言”、“当庭宣判时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对判决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认定等有关情况,向到庭各方作出解释”、“公开法院裁判文书,逐步由在法院局域网上公布判决书内容,发展到定期在当地电视台、报纸上公布判决案例,并选择优秀刑事判决文书在本院公告栏张贴”、“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公众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评价,更加准确地了解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对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开庭前与当地基层组织人员及受害群众座谈,了解受害人心理及社会感受,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评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