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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抓捕言语威胁 抢夺转为抢劫

  发布时间:2008-05-26 15:23:54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  本市无业人员曹某某,曾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日前又因涉嫌犯有抢劫罪被公诉至龙亭区法院。龙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后,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曹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现已生效。

2008年1月7日17时左右,被告人曹某某在本市午朝门广场抢夺外地游客刘某某所佩戴的一对价值880元的金耳环,刘某某的丈夫发现后上前抱着曹某某不放。在来汴办事的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见习民警张某某的帮助下,终于将曹某某制服。为抗捕抓捕,曹某某还以类似“我记着你了,小心你的命”的话语对抓捕群众进行恐吓以暴力相威胁。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抢夺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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