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08年5月17日下午3时许,在兰考县人民法院三号审判庭,兰考县谷营乡某砖厂老板王某、孟某当庭一次性支付给农民工汪某人身损害赔偿款53000元,原、被告握手言和,一场因务工致残的案件圆满解决。
汪某系陕西省白河县人,且是聋哑人。2008年农历正月,他随同乡到兰考县谷营乡王某、孟某经营的砖厂打工。3月16日上午10时许,汪某在作业过程中,右上肢不慎被砖机轧断,经诊断为右上肢毁损离断伤、右腋窝皮肤软组织撕脱伤及右肩胛骨骨折。住院治疗期间,汪某因无力支付治疗费用被迫出院。由于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4月14日,汪某把砖厂老板告上法院,要求王某、孟某赔偿各项损失510940元。立案时,考虑到原告生活特别困难及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现状,兰考法院决定向汪某提供司法救助,为其办理了缓交诉讼费手续。
接手该案后,承办法官认真分析了案情,发现案件标的大,双方的抵触情绪严重,而原告又是外省籍聋哑农民工因务工致残,这样的案件决不能一判了之。于是,法官决定用诚心办案,争取调解结案。他们放弃休息时间,多次驱车几十公里到被告处,向他们讲解法律规定,苦口婆心地做思想工作,使二被告逐渐认识到对原告的伤残他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法官围绕已经查清的事实,推心置腹的和原告交谈,使原告了解到其本人对这次事故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最终,在事实清楚、是非明断的基础上,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