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10年2月25日,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张卫民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9月3日8时50分,被告人张卫民驾驶三轮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G310国道531KM+280M与西柳林村南口交叉口处,与被害人杨清林由北向南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杨清林经抢救无效死亡,电动三轮车乘客林素真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卫民用手机拨打“120”和“110”报警电话,到交警部门接受询问。经开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张卫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卫民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林素真等九原告人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包括前期已支付的1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卫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卫民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