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出租房屋时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租该房屋的银行以房屋系违章建筑、未经消防验收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理由拒绝支付租金,近日,金明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
2008年2月4日,原告徐某与被告某储蓄银行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徐某把其一套营业房(两层)出租给该银行作营业与办公用。租赁合同约定,房屋年租金380000元,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还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徐某把房屋交给了被告邮政储蓄银行,而被告邮政储蓄银行未向原告徐某支付租金。经多次索要未果,原告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租金316666.67元,违约金50000元。
另查明,该营业房的第二层系原告徐某后加建的房屋,于2008年12月16日,通过了开封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于2009年5月5日经开封市公安消防支队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于2009年5月18日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金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涉诉租赁房屋已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已经开封市公安消防支队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并亦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法释[2009]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2008年2月4日原告徐某与被告邮政储蓄银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纳租金义务,实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316666.67元及违约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的涉诉房屋系违章建筑、未经消防验收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理由,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金明区法院判决该邮政储蓄银行支付给徐某房屋租赁费316666.67元及违约金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