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10年2月1日,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陈金城、陈彦鹏(系陈金城次子)、陈燕青(系陈金城长子)等13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金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彦鹏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燕青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被告人陈金城(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开封市顺河区土柏岗乡人)为了建立、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和社会影响以牟取非法利益,指使其儿子陈彦鹏以发工资、请吃饭、洗澡、唱歌、上网等手段网罗一批社会青年,几年来逐渐形成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结构清楚、分工明确,以被告人陈金城为组织、领导者,以陈彦鹏、陈燕青、刘长岭、刘奇为骨干成员,以姬超龙、侯勇潘、郭凯、王永胜、王亚洲、王振、宋贝贝、朱茂政、马天龙(另案处理)、郑飞龙(另案处理)、温欣(另案处理)、马五一(在逃)、罗冰超(在逃)、马阳(在逃)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管理严格、分工明确,如有违反者,轻则遭到训斥,重则遭到殴打,团伙成员一人惹事,由组织成员出面平息。
两年来,被告人陈金城购买汽车两辆做为组织成员的交通工具,被告人陈燕青购买钢珠手枪、弩、砍刀、军刺、匕首、钢叉、钢管等物为组织成员的凶器,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确立该组织的强势地位和扩大其在当地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陈金城家成为其犯罪团伙成员的主要聚集地,其承包的电厂土建工程以及盗窃电厂建筑材料所得经济收入也成为该团伙的重要经济来源。
以陈金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团伙采用暴力、威胁等犯罪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抢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妨害公务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一系列个案及事件,争强斗狠、树立威信、扩大影响,替人支场斗殴,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使当地村民有苦不敢言,群众怨声载道,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