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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发金融危机就能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10-02-03 14:36:10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近日,开封市金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上海某公司诉被告开封某公司关于工业品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辩称,不履行还款义务是由于全球爆发金融危机导致,属于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2007年11月5日,原告上海某公司与被告开封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价款总额为206610元,并约定被告开封某公司在收到货物时一次性付清货款。被告开封某公司在收货后拒绝付货款,对原告所言拒付理由尽然是全球爆发金融危机,其经营严重亏损,外债要不会来,资金周转不开,并要求解除合同。经多次索要未果,原告上海某公司诉至开封市金明区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206610元。

    开封市金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业品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遵守。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货物后,应履行依约付款的义务。逾期不付款,应承担依约付款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20661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的被告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即全球经济危机的发生而导致的,并要求退货解除合同的抗辩意见,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不属于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不可抗力,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开封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上海某公司货款206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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