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欢欢喜喜的到新公司进行上班。可是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上班的公司竟然是一家“讨债公司”,于是在稀里糊涂之下帮助他人“讨债”,最终却因非法拘禁他人而锒铛入狱。2月2日,河南省杞县法院就刚刚审结这样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张大龙和王二虎及另外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家住河南信阳山区的农民王二虎,初中毕业后因为家庭贫困而忍痛辍学,跟着乡邻到大城市打工,幻想通过自己的辛勤努力而改变一家人的贫穷面貌。2009年6月,王二虎通过街头所张贴的小广告,看到一家公司招聘保安人员,待遇也比较优越,就兴奋的前去应聘。与他同时应聘到该公司的还有张大龙及另外几名青年。让几个年轻人做梦也没有想到的是,自己辛辛苦苦所求职的公司竟然是一家“讨债公司”,所从事的工作就是帮助他人“讨债”。尽管心中不乐意,可是为了生计,也只好先委曲求全。不久,该公司负责人李宝强接到一单“业务”,帮助睢县一家粮油公司向杞县一家面粉厂讨要欠款35万元,双方在委托合同书中约定了利益分成。于是,李宝强就指使公司员工赵增及张大龙、王二虎等人前往杞县,7月13日上午,经过认真“踩点”和策划的几人驾驶一辆商务车在通往面粉厂的乡政府附近等候。时隔不久,该面粉厂司机孙某独自驾驶厂内一辆广州本田驾车驶来。赵增等人拦住车辆,将孙某强行拉下轿车,采用威胁、殴打手段将孙某绑架到位于郑州市十八里河的一处仓库。要孙某给面粉厂厂长汤某打电话,让其归还所欠睢县粮油公司的欠款35万元。当天下午6时许,因为汤某没有还钱,李宝强等人就将司机孙某释放,扣押其所驾驶的本田轿车。孙某被殴打所造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公诉机关以绑架罪对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宝强为索取债务,指使被告人赵增、张大龙、王二虎等人采取殴打、威胁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绑架罪理由不能成立,因为绑架罪的犯罪目的是勒索他人财物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勒索财物,而本案中四名被告人以索要欠账为目的,且索要债务没有超出欠债的数额,应当依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宝强、赵增犯非法拘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张大龙、王二虎犯非法拘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点评:当前,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失业人员较多。很多人特别是农村地区外出打工的朋友,一下子由贫瘠的黄土地骤然来到繁华的大都市,心态很难平静。法律知识、文化知识掌握不多,不知道自己的那些行为合法,那些行为违法。于是在迷茫之下,不知不觉的走上犯罪道路,令人深感惋惜。但愿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普法教育力度,让更多的人员知法、懂法、守法,遇到问题知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不可因一时迷茫和蝇头小利而锒铛入狱,当时候可谓是追悔莫及,白白耽误自己的大好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