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黄永在开封当地做过保安,具备较强的反侦查能力,由于他嫌当保安待遇差,竟辞职专门盗窃他人电动车谋取不义之财。1月26日,杞县法院以被告人黄永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09年6月份某日,被告人黄永在通许县人民医院盗窃红色电动三轮车一辆,以1100元的价格销赃。2009年6、7月份,被告人黄永在通许县中医院盗窃黑色阿米尼牌电动车一辆,后以800元的价格销赃。2009年7月28日,被告人黄永在杞县城关镇金城大道“辣妹子”火锅城门口,盗窃李某的捷安特牌的电动车一辆(价值2628元 ),后以400元的价格销赃。2009年7、8月份某日下午,被告人黄永在开封县仇楼乡韩岗路边盗窃捷马牌电动车一辆。2009年9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永在杞县银河路鑫都苑小区门口盗窃永久牌电动车一辆,后以400元的价格销赃。2009年9月14日晚7时许,被告人黄永在杞县振兴街工商银行家属院内,盗窃赵某的永久牌电动车一辆(价值86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永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已退还失主,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