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也就是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支付令审结案件的一种审判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只要符合双方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债权人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适用督促程序发放支付令要求简单,只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就予受理;同时,法院在受理后15日内就可以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且发出支付令后十五日内,债务人不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生效,债务人就可以凭支付令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虽然督促程序适用简单,但在审判实践中却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还没有得到有效的推广。
2007年,兰考县人民法院共受理督促程序案件34件,但均为拖欠网通公司电话费的专项审判案件;2008年该院仅受理申请支付令的案件2起;2009年仅受理督促程序案件1件。笔者在法院立案庭工作,还发现存在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在维权时并不了解法律程序,除了知道写诉状起诉外还不知道申请支付令也同样可以达到维权的目的;当事人来立案咨询时也是大多情况下被告知提起诉讼,而很少告知其申请支付令的;当事人申请支付令时,申请人在被立案人员在充分告知后,担心出现问题而改用一般的诉讼程序起诉了;或者在申请人要求立案时,立案人员动员其采用诉讼程序比较可靠。上述情况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近乎没有的现状。
这种现状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现分析如下:
一、原因
1、债权人不知道用支付令维权。不少债权人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仅知道债权受到侵害要到法院起诉,但何为支付令、如何用支付令方便快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则是一头雾水,基本上只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才知道用支付令维权。
2、收费较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支付令案件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三分之一交纳,相较于原先一律收一百元的做法,对于大额标的,收费提高,标的为一万元以下的支付令案件,收费还不足十七元,十分低廉。《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的实施,使得法院收费大幅下降,对法院的办公经费是不小的冲击,而办理督促程序案件,收费更加低廉,办案成本也就不得不成为法院考虑的问题了。出于此种原因,法院一般也不受理支付令案件,大都让当事人进行起诉。
3、债务人异议率高。使债权人蒙受损失而放弃申请支付令。法律规定,只要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除非债务人承认债务、但无力偿付外,不须附加任何理由,支付令自行失效。不少债务人就钻了这一法律空子,随意提出书面异议。这样,债权人不仅白忙一场,还要承担受理费用,且给债务人逃避债务提供了时间,使债权维护更加困难,于是他们放弃申请支付令。
二、建议
由于适用支付令案件程序简便、快捷,能够有效提高维权效率, 因此,这种程序对于迅速、快捷地保护债权人利益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在基层法院,存在着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这类案件通过发支付令的方式予以审理,就可以起到过滤器的作用,将这类案件过滤出去,使法官集中精力处理那些复杂案件,从而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建议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1、加大法律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网络资源等展开宣传,增强债权人用支付令维权的意识。同时,立案法官在接受当事人起诉时,对于表面证据符合督促程序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支付令,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以便更合理地运用督促程序。
2、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法院要进一步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不能仅局限于个体经济利益,而怠于行使自己的职责。同时,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时,法院不能因为所交纳的诉讼费较低而对当事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但可以向申请人释明支付令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以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得到维护。
3、进行必要的调解。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法院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大调解成为一种有效手段,在发支付令时,建议承办法官向债务人进行法律释明,讲清利害关系,对双方当事人纠纷进行必要的调解,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尽快了结纠纷。
4、健全异议审查制度。要求债务人提出异议时,也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由承办法官进行审查。且一旦被申请人提起异议而终止督促程序,债权人提起诉讼,经审理,债务人原支付令异议不成立,债权人的债权合法,则债务人不仅要承担诉讼案件受理费,而且也要承担支付令的受理费用,由此敦促债务人慎重行使异议权,提高支付令的成功率,使得支付令的初衷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