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伍素描: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记集体二等功,2004年被河南省委政法委、人事厅评为“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2005年被省委省政府评为“维权示范岗创建活动先进单位”,2003年以来,司法统计、宣传教育等多项工作被河南省高级法院评为先进单位。2002年、2005年两次被中央文明委命名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
近年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斐然,以此推动审判工作成效显著。有效的文明创建措施、浓郁的文明创建氛围,好比春风吹拂司法文明之花盛开。该院近三年来平均结案率达94.6%,案件质量不断提高。2005年案件调撤率同比提高10个百分点,已创历史新高。抽样调查当事人满意度不断上升,2005年收到感谢信、锦旗达30余件。良好的成效来自哪里?
“心”字为根本。该院院长张兴隆说:“无论人们承认与否,司法理念都客观存在于司法者的大脑并实际影响着他们的活动,成为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只有把文明理念浇灌于每位法官心灵深处,司法文明才会持续不断地展现,才会有强大的生命力在审判工作中生根、开花、结果。开封中院把思想教育作为根本,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组织法官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使公正效率、司法礼仪、约束行为等方面的要求深入法官心中。他们通过固定政治学习时间、学习先进人物、举办法官论坛、参观展览、观看录像教育片、组织文明建设讨论、进行先进人物先进事迹评选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创新文明创建载体、文明共建等多种形式进行效果良好的思想教育。今年以来,开封中院在全市法院系统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不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荣辱观得到明显加强,司法文明也进一步深入法官心中。
“公”字显实质。司法公正是司法文明的实质。近年来,开封中院不断推出许多有力措施,使公正二字体现于办案过程中,体现于办案结果上。在加强监督和管理、提高队伍素质上下功夫,强化法院内部监督和人大监督、新闻监督、当事人监督等外部监督,不断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开展学习型法院活动,去年以来又开创性地建立了司法能力考核体系,其中是否公正办案就是考核单位和法官个人的重要内容。在考核中将能够体现司法公正的表现和内容分解为许多细致的指标,使考核更具客观性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际效果。在浙江省温岭市的一家公司与开封一家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上诉到开封中院后,承办法官将双方的责任一一梳理,对照法律,提出公平的调解意见,双方心服口服,并在调解书生效后的一周内自动履行完毕,不仅快速彻底解决了纠纷,还避免了双方的许多损失。
“为”字展形象。法官的行为是否符合司法礼仪,是否符合严格的法律程序要求,是否规范,事关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文明形象。该院不断完善文明接待、文明审判、文明执行、文明办事的系列举措,使文明体现于具体行动上。去年,开封中院又组织骨干力量,历时5个月,在广泛走访、调研的基础上,经几易其稿,制定出《司法行为规范(试行)》。在最高法院《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出台后,这两个材料成为法官们对照学习、自觉遵守的有效标准。良好的效果也许从法官们的许多点滴小事可以看出。民三庭副庭长王生禄带领一名书记员到山西省长子县的一家企业办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中,拒绝了酒席宴请后,在路旁一边等待返回的公共汽车,一边干吃着方便面。刑一庭副庭长李鸿斌等人在办案途中,面对路边受伤农民的求助,主动拦截正准备逃跑的肇事机动三轮车,并向交警部门报警,使得此事经双方协商一致得到当场解决,伤者得到及时赔偿。有时,一些不起眼的小细节也折射出文明的亮光。一次,一个民事案件庭审结束时已过中午吃饭时间,审判长向当事人和旁听群众说:“今天庭审时间较长,耽误大家吃饭了,请多多原谅。”就是这个小小的道歉,竟然赢得了一片啧啧称赞之声!
“效”字是标准。审判工作效果如何,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是否“案结事了”,当事人是否心悦诚服,是衡量司法文明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准。开封中院高度重视办案实际效果,并从理念培育、措施出台、考核完善等方面入手,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去年8月2日上午11时,开封中院门前,在鞭炮声中,一起案件的原告方职工代表和被告方职工代表同时送来两面锦旗表达感谢之情。原来,外地某河务局与开封一家公司的一起民商纠纷,经多方长期解决未果,诉至法院。由于案件在事实查证和法律适用上都存在较大难度,官司越打双方的情绪越大。一审判决后,一方要将官司打到底,一方则称要奉陪到底,其间还有较为激烈的举动。开封中院受理此案的二审后,承办该案的民一庭法官悉心辨法析理,反复做双方的工作,还几次冒着酷暑亲自登门,其中一次当法官调解回来时,已是繁星满天。当事人双方思想工作终于被做通,终于在友好的气氛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了6万元的调解款。
(刊载于2006年5月24日《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