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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机制激发活力

开封建立司法能力考核体系纪实

  发布时间:2008-05-23 19:15:57


     2006年元旦假日后的第一天,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刚刚坐到办公桌前,窗外就传来一片锣鼓声。原来,申请执行人贾兴旺的亲属将一面写有“司法为民,秉公办案”的锦旗送到该院来,表达感激之情。

   贾兴旺是一名民工,因在建筑施工中受伤而提起诉讼,该院快速审结后,在执行阶段执行员冲破重重阻力在很短的时间内将全部赔偿款2万元执行到位,而且买来面粉花生油送到生活贫困、躺在病床上的贾兴旺的面前。

    2005年,开封市两级法院结案率同比提高4个百分点,案件调解撤诉率同比提高21.98个百分点,群体性诉讼案件均妥善结案,数量达百件之多。

    这些成绩的取得,与开封市两级法院开展的司法能力考核活动密不可分。

          改革旧的考核体系

    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早在2003年,开封中院院长张兴隆就提出了建立司法能力考核体系的构想。他先后十余次到全市10个基层法院26个人民法庭走访调研,并在全市范围内组织研讨。2005年1月,开封中院相继出台了司法能力考核办法、司法能力考核细则、司法能力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部门领导司法能力考核细则等文件,通过党组推荐,全体法官投票选举,成立了司法能力考核委员会,司法能力考核体系在中院率先建立起来。随后,全市基层法院也根据自身特点建立了本院司法能力考核体系。

    开封两级法院以往的考评大概有:目标管理考核、案件考核、投票表决考核等。旧的考核模式对促进法院工作的作用是明显的,但距司法能力建设的要求还有很大不足,比如:只重视成绩考核,忽视人员素质考核与促进;注重年终考核而忽略平时考核,容易形成临近年底“临时抱佛脚”现象;考核内容不够具体;投票表决缺乏准确性,难以客观衡量法官工作实绩和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情况等。

    而开封两级法院现在新的司法能力考核体系有效解决了上述诸多缺点,同时兼收了旧体系的优点:对法官的考核中依照了法官法的规定,包含了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等方面内容,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审判工作实绩不仅有审判质量、审判效率,还包括审判效果。条理、层次分明,操作性强。

          确立明确的考核指标

    在考核体系中,指标的确立对整个考核体系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开封各个法院均是每年修订一次考核办法,考核指标也根据工作实践中的需要每年确定增设或删改。如平均办案周期这样一个指标,在确定时有着很大争议,有人看法认为此指标的数据在计算时相当麻烦,同时,案件类型不同而审理周期不同,此指标对促进办案速度的提高意义不大,考量也不尽客观。但经过考核委员们反复思考和讨论,最后还是将此指标确定上了,理由也是两个:只要能对缩短办案周期有促进作用,再麻烦也值得;尽管案件类型不同,但总体上还是能反映出办案效率的大致情况。此外,最关键的是此指标对法官的办案时间观念有入脑入心、加强加固的作用。

          衡量、引领、激励

    考核体系有哪些作用?也许从考核过程的一些“花絮”中可略为感知一二:在开封县法院年终考核结果公布后,民三庭庭长一阵惊讶,他说,还真不敢大意啊!原来民三庭从上次考核的第一名下降为第三名。在兰考县法院党组会上确定年终评先时,从前的争论场面不再出现,当宣布完司法能力考核结果后,立功受奖人员和庭室直接按照分数位次进行选择,所有党组成员无一反对意见。在中院和多个基层法院,许多庭室自发组织庭内人员对照考核细则和考核结果,开会讨论找差距。

    从一年来的实践看,考核体系的作用大概有衡量、引领、激励三方面,它可以客观反映司法能力的真实状态,是一种水平能力和工作成绩的反映和衡量,而且对于单位和个人提高司法能力的努力方向具有引导作用。它也是一种激励机制,由于采取了名次排序,且考核结果作为评先、晋级、晋职的重要参考依据,极大地提高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了通过激励机制达到最优化的管理效果。兰考县固阳法庭年终考核各项指标处于领先地位,分数在兰考法院名列前茅,该院党组按照司法能力考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该庭增拨了办公经费,并向上级呈报记功。该庭被开封中院评为优秀人民法庭。

(刊载于2006年3月20日《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赵根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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