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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表兄敲诈勒索 “单纯”表弟同下水

  发布时间:2010-01-19 09:50:57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1月14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判决被告人伏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范岸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伏申,男,现年42岁,河南省武陟县圪当店乡某村人。被告人伏申因犯爆炸罪,于1999年8月 19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 10月15日减刑释放。范岸,男,现年34岁,兰考县葡萄架乡某村人,无前科劣迹,与伏申系表兄弟关系.与表兄的经历比起来,他可是“单纯”得多。

    2009 年秋,被告人范岸同伏申通电话闲聊,无意中提到本村某粮行老板的妻子被抢劫,说者无心,听者有意,伏申觉得那个老板家肯定有钱,就想敲诈他俩钱花花。于是过了两天,伏申给表弟打电话,询问那家人的情况和联系方式,说想利用这个事跟那个老板要俩钱,范岸就劝他:“你才从监狱出来没几年,别再干这事了。”但后来范岸还是打听到了那个老板的手机号及孩子的情况,告诉了伏申。然后伏申用他人的身份证在郑州市铭功路农业银行办理一张储蓄卡,用邮政快递将储蓄卡号连同事先写好的敲诈信邮寄给粮行老板,要其将十万元现金汇往其办理的银行卡上。后被告人伏申利用事先购买的手机卡给粮行老板拨打电话,要挟其汇款,经讨价还价,让其往银行卡汇 2 万元。后由于被害人及时报案,被告人伏申、范岸敲诈未能得逞。

    被告人伏申落网后,协助公安机关在郑州国际会展中心附近将同案被告人范岸抓获。被抓后,范岸痛心疾首地说:“我可被我老表坑苦了,后悔啊,我不该见利忘义呀。”

    法院认为,被告人伏申、范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伏申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伏申、范岸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未遂,可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伏申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范岸抓获归案,应视为立功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范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伏申、范岸当庭自愿认罪亦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可对被告人伏申、范岸减轻处罚。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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