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五名20岁左右的男女青年,大好青春不知珍惜,不务正业,竟然头脑发热,想出用女色为诱饵敲诈勒索他人钱财的“生财之道”,发财不成却都进了班房,可气可叹。1月14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判决被告人张某、李某、尚某、刘某、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九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男)、李某(女)、尚某(女)预谋后,以女色为诱饵,让尚某与兰考县城关乡某村杜某到城关镇某旅馆开房同居。尚某与杜某到房间后,张某、李某到达二人同居的房间,张某以自己是尚某的男朋友为借口,并以报警相威胁,敲诈杜某13000元,杜某未带钱,遂向张某等人写了一张13000元的欠条。张某、刘某(男)、杨某(男)等人持欠条多次找到杜某逼其拿钱,杜某在张某等人的威胁下,给张某等人800元以供其挥霍后,张某等人仍逼杜某拿钱,杜某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尚某、刘某、杨某采取威胁手段向他人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五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