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10年1月12日,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宣判一起盗窃案件,判处被告人宋光荣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9年10月14日17时许,已过而立之年的宋光荣在开封市禹王台区东闸口街阿宝网吧楼下,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李某某的“格里斯特”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骑车逃窜至南郊菜场十字路口时被时群众抓获。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340元。现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光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宋光荣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