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1月7日,杞县法院以被告人王东风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2006年3月份,被告人王东风等人在杞县竹林乡庄林村盗掘老党寨古墓盗得玉器数件,销赃后王东风分得赃款18万元。2009年8月份,王东风被新疆警方抓获。
另查明,1998年,杞县法院以被告人王东风盗掘古墓葬,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于2002年6月2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东风伙同他人盗掘汉代古文化遗址,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鉴于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