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篇》中指出:法治具有双重含义,法律获得普遍服从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制定良好的法律。前者强调法律至上,后者强调法律正当。虽然以后法治的研究都未超出此框架,但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不具有可操作性。它没有也不可能说明究竟何谓“普遍的服从”、何谓“制定的良好”。我国学者高鸿均曾这样看法治:“英美发系纵然内容繁多,简而言之,基于不过三维:一曰法律至上,法治之魂也;二曰司法独立,法治之制也;三曰正当程序,法治之式也。”同时他强调程序的重要性:法治之理,纵为金科玉律,若乏运行之制、操作之式,亦难免空头支票、空中楼阁,法治终空空也。
法治是当代中国重新焕发的一个法律理想。法治为中国的制度注入锻骨强魄的理性,为学术提供激浊扬清的活力。
春秋后期,郑子产铸刑书,是中国成文法诞生的标志。之后成文法在诸侯各国普遍化。到秦国时,受法家思想支配的秦王朝采用酷刑,并有了“焚书坑儒”的一幕。
其实中国古代先秦时期在治国方略上,就存在是依靠法律行政即法治,还是依靠道德教化即德治两种主张的论争。在秦朝时,采用的“法治”,到了汉代,就改头换面的全部用儒家思想来武装了。汉代的法律为中国封建法律的主干,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汉武帝推行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同时,也将中国古代散发着思想光芒的充满人文气息的道家、崇尚“依法治国”的法家一同埋葬。从那时起,中国人民时刻生存在儒家思想的氛围中,历代不但礼法、礼率并称,礼书和法典并列,礼教与法律关系密切,而且在审判决狱上,更受汉代的春秋决狱的影响。儒家思想无论从年代的久远(从汉武帝时到清末)、从实施手段上(作为历代治国方略)、从群众基础上(举国上下)等方面看,儒家思想在古代的思想领域有绝对的发言权,它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甚至外交。
作为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孔子总体思想特征有四:一是崇礼;二是纳仁入礼;三是德主刑辅;四是重视教化。孔子在法律方面推崇德治和人治。他曾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国格。”在先秦的各学派争论中,儒家的德治与法家的法治形成了对立。儒家坚持“德治”,他们的主张为后代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所继承和发展,形成了以道德教化即德治治国根本的传统观念。儒家学派重德轻刑,孔子之后的思想家和政治家都承继了孔子的德治思想,以德治作为理想的治国手段,中国历史上所形成的以德治国和政治传统实践,与儒家思想是密不可分的。那么如何理解德治呢?孔子从人性善论出发,认为人皆有仁心,此心是与天地之大德相通的,故良好的治理应该是仁心的运用,是仁政。他认为德治强调教化优先,刑威于后,把人看作自主自为的道德主体,而非国家暴力强制的对象。
那么儒家思想中的“人治”作何理解呢?在古罗马时代,柏拉图在早年时认为,一个最理想的国家就是“哲学王”统治的国家。一个最符合正义的国家,当然只能是由哲学王来统治。这是典型的“人治”观。他一生的大部分时间用于寻找他理想中的哲学王,遗憾的是,他终生没有找到。在他晚年时,他退而求其次,认为如果统治者不是哲学家,而且在短时间内又无法使统治者变成哲学家,那么就应该实行以法治国。柏拉图的终点正是西方法的起点。
那么,我们今天应该怎样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法律怎样才能被信仰?法律规则或是程序、制度,包括那些所谓正义的符号和象征(法袍和法槌之类),本身是不足以唤起人们对它的信仰的,只有当法律与人们所信仰的事物发生了不可分割的联系时,只有当法律能够产生出某种社会效果、符合社会正义的标准和价值时,它才能得到信任、继而才能被信仰。只有公正的法才能被信任,而评价法律公正性(正当性)的标准,不仅是法律规则和正当程序,而且往往来自法以外的社会评价体系,例如宗教传统、道德、舆论、社会效果等等。
在西方,法律的信仰来源于宗教传统。道德与宗教并非同一种社会规范,但二者之间却有着天然的联系。“惯常的公式是,法律最终以道德为基础,道德最后建立于宗教之上” .道德是法律与宗教之间的桥梁,没有宗教的堤坝,道德难以形成势能,一旦失范,往往一溃千里。而没有道德基础,法律就会显得苍白无力;同时,法律又是道德的最后防线。中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或国家宗教,由于儒学主张的道德伦理教条同时兼有宗教教义的意义,故被称之为“儒教”。中国法与宗教似乎并没有多少联系,但如果按照伯尔曼的看法,中国法也同样有着其信仰基础,那恰恰是指儒家的道德伦理教条。换言之,在中国,被神圣化的道德本身,兼有宗教的功能。或许,今天我们要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必须首先从找回我们的道德开始,尽管道德的重建比法制的建立更加艰难。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的这句话,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一句引用率相当高的箴言。
这句箴言对我们是一种启迪,引发了许多感悟。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就要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溶入到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