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王某某辍学后长期迷恋上网,一日口袋没钱网瘾又犯时,竟伙同他人在网吧附近抢劫学生。12月28日,杞县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09年9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杞县高阳路口南边“芝麻开门”网吧附近一胡同内以暴力、威胁手段抢劫大同博文中学学生刘某、赵某某、刘某某三人现金四五十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