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以谈生意为名抢车抢钱抢手机 一审获刑八年

  发布时间:2009-12-25 11:23:14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以谈生意为名,约被害人见面,然后将其捆绑,抢走汽车、手机、现金,涉案金额共计21万余元。12月23日,开封县法院审结这起抢劫案件,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顾保玉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16日上午九点多钟,被告人顾保玉伙同宋鹏、岳永良、栗战威(三人已判刑)经预谋后,以谈生意为名约被害人袁某在郑州市某建筑工地面谈。袁某驾驶丰田凯美瑞汽车到达指定地点后,宋鹏、顾保玉用衣服蒙住袁某的头,并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绳子将袁某捆绑。得手后栗战威驾驶被害人车辆,岳永良驾驶借别人的车辆逃往开封。当晚八点钟左右,宋鹏伙同栗战威、顾保玉将袁某扔在开封县八里湾境内106国道陇海铁路立交桥附近的路边,抢走袁某的丰田凯美瑞汽车一辆,价值20682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2325元;现金500元。并将所抢轿车换上事先准备好的车牌照放在兰考县妇产科医院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保玉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案发后,被告人顾保玉能够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开庭审理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F    



关闭窗口

地址:开封市晋安路68号  
邮编:475004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