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17岁的宋某某系一名在校大学生,因参与一起抢劫案而突然沦为阶下囚。12月24日,杞县法院以被告人宋某某犯抢劫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五千元。
2009年3月2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杞县建设路西段,对杨某某、杨某、薛某某(三人均系在校中学生)进行殴打,抢走现金300余元和手机一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被告人犯罪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