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车而仍予以购买,原本只想图个便宜,没想到把自己送进了看守所,三被告人后悔不迭。12月22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购买赃车的被告人朱某、郝某、孙某拘役五个月、二个月、二个月,各处罚金5000元。
2008年10月份一天早上,朱某某(另案处理)和王某开来一辆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被告人朱某、郝某明知该车来源不清,又无手续,而以8000元的低价将此车买走。这辆车实为新郑市刘某被盗汽车,价值29000余元。案发后赃物退还失主。
2009年4月24日,朱某某又开来一辆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被告人明知该车来源不清,又无手续,而以5500元的低价将此车买走。这辆车实为新郑市宋某被盗汽车,价值32000余元。案发后,孙某主动将车送交公安机关,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郝某、孙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车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对其均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孙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