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12月18日,开封县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关玉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9年8月15日23时35分,被告人关玉同驾驶豫NS070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2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开封县杜良乡536KM+636M处,与在公路上步行的郭某某发生相撞,造成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关玉同驾车逃逸,后打电话报警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关玉同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在该事故民事诉讼中,被告人关玉同与受害人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关玉同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98000元。被害人的家属对被告人书面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关玉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被告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被告人关玉同主动打电话报警,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事故处理中,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开庭审理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予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