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因为琐事与工友发生口角,进而引发争斗,后又叫来朋友报复工友,被告人刘某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2009年6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在同一工地干活的被害人孙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刘某某打了孙某一拳。孙某打电话找人,刘某某和其弟害怕就回家,行至开封市东郊乡乡里村村西头时,孙某领着李某等撵上,李某一脚将刘某某连人带车跺倒在路边水沟,被告人刘某某便打电话叫来朋友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东郊乡大董庄,截住孙某,王某持水果刀造成被害人孙某右前臂、右手、右大腿多出创伤,经鉴定孙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酌情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