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不少农村地区的沟渠河道上,存在着很多危桥。由于年久失修,这些曾经对农村生产和生活发挥着重要作用的桥梁,如今却像一个个巨大的黑洞一样,威胁和吞噬着群众的安全,由此而引发的事故也时有发生。9月27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刚刚审结这样一起特殊的健康权纠纷案件,请看---
案情回放
2008年的5月4日,对于很多人来说可能是一个再也普通不过的日子。可是就在这天,却将家住河南省睢县老提镇29岁的小伙子李伟一家拖入生活的困境。
这天早晨刚刚吃过饭,李伟就乘上由父亲李发成无证驾驶的机动三轮车,约上近亲属10多人到邻乡亲戚家进行吊唁。在一行人经过位居邻乡的周岗村北地的大王庙桥时,发现该桥年久失修,桥的南头东侧有一处断板空缺,在桥面的中间形成一个空洞。而桥的西侧也出现了一条宽20厘米、长达7米的裂缝。再看两遍的护栏,也是支离破碎,不时出现悬空的险境。看到这种情景,几个人都是提心吊胆,要绕路需要再多走上好几公里的路,看看对面也有车慢慢的驶过,司机就抱着侥幸的心态将三轮车行驶在危桥上。
刚到中间桥面,一边的车轮被卡在两块板的裂缝中,无法动弹,三轮车一个侧翻,重心失衡,导致乘车人李伟及其他亲友被抛出车外,摔倒桥下。因为狡不及防,李伟摔的最终,当场昏迷不醒。
看到出了事故,亲友顾不上吊唁,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李伟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后来因为病情严重,又相继转入开封155医院、商丘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住院时间长达50余天,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被诊断为颈椎椎体骨折并高位截瘫,法医鉴定结论为一级残。惨祸发生后,李伟的家人 认为事发危桥的旁边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当地乡政府及水利部门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不积极维修该危桥,致使行人在行走时发生危险受伤,遂以李伟的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将危桥所在地的水利局及乡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医疗费等共计6万元。
诉讼过程中,原告李伟以起诉时伤残情况未鉴定、残疾赔偿金无法确定为由,变更诉讼请求,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变更为20万元。李伟之女李一也要求二被告承担抚养费24000元。
针对原告李伟诉求,被告水利局辩称:水利局是国家行政机关,职能是知道有关水利部门水利工作。引发事故的桥梁的所有者和管理者都不是水利局,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原告李伟乘坐的非客运车辆,其本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车辆驾驶员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驳回对被告水利局的诉讼请求。
看到水利部门不愿承担责任,被告乡政府也辩称自己既不是桥梁的所有者,也不是管理者,桥梁的主管机关及维修应该是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引发事故的桥梁属于危桥,乡政府已经在桥头设置了警示标志。原告乘坐的机动车驾驶员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该负有主要责任,请求驳回对自己的起诉。
杞县法院在查清事发经过后,另查明大王庙桥始建于上世纪60年代,现桥南端桥板折断一处并形成缺口,缺口西边有一裂缝。在距该桥南端路西分别有约11.7米处一棵槐树上有一木牌,内容为:此桥危险禁止车通行,乡政府 07年4月。约4.8米处立一水泥板,内容为:危桥禁止通行,乡政府。原告李伟对后一标志有异议,称出事故时该标志并不存在。县政府发文显示:十三条河道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县级管理河道上的桥梁由县、乡两级共同出资兴建、维修,由所在乡镇统一负责管理,其他桥涵由受益乡村投资兴建、维修、管护。水利局是主管全县水行政的县级政府工作部门,组织、指导全县水利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对全县水利建设进行行业管理。乡政府已分别两次向县政府报告建议修复或拆建大王庙桥。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伟乘坐机动三轮车途径大王庙桥时被摔伤事实清楚。其所乘坐的机动车驾驶员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违法载人,行驶至大王庙桥时,明知大王庙桥桥面存在危险情况,对危险视而不见而过于自信,且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行驶以及乘坐人的安全,造成机动三轮车侧翻、李伟受伤的事故,驾驶员在此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大王庙桥桥板折断且存在裂缝,系危桥,其管理者应及时维修而未进行维修,存在一定过错,对此事故应负次要责任。由于大王庙桥系国家出资建造,而作为国家机关的县政府,在文件中已将该桥的管护责任交给乡政府,从文件下发之日起,乡政府对该桥即负有维修、管护的职责。虽设立有警示标志,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禁止车辆通行,故乡政府对李伟的损失负次要责任即10%的赔偿责任。其辩称不应负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李伟诉称乡政府未设警示标志,未提供证据,且其对勘验笔录无异议,对于李伟该诉称理由不予支持。水利局仅对县级以上河道及部分水闸具有管理职责,而对河道上的桥梁包括大王庙桥无管理、维修责任,故李伟请求水利局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判决被告乡政府赔偿李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李一生活费等共计554324.1元的10%即55432.41元,同时驳回李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乡政府不服,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封中院在二审中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认为,根据县政府关于界定河道及其建筑物管理权限的有关文件通知中的明确规定,县级管理河道上的桥梁由县乡两级共同出资兴建、维修,由所在乡镇统一负责管护。对李伟乘车遭受伤害的大王庙桥,所在地的乡政府作为管护机构,虽然已在该桥上设置了警示标志,但该桥早已年久失修,桥体出现断裂,已成危桥,乡政府疏于管理,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维修、管护义务,以致酿成李伟一级伤残的事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行为过错程度,酌定判决乡政府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二审应予维持。乡政府关于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无误,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说法之一:公民健康受保护
李永成(杞县法院民一庭庭长):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无论是《宪法》,还是《民法通则》都对此有多项规定。健康权也是作为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权利之一,在经济活动中的健康权受到保护。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不得对另一方主体的健康权构成侵害,在权利受到侵害后,采用经济赔偿的方式使被侵害人得到补偿。《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李伟乘坐机动三轮车途径大王庙桥时因为桥面危险导致车翻,从而被摔倒桥下致残。作为事故受害方的李伟,生命健康权受到外来侵害,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说法之二:无证驾驶要担责
李永成(杞县法院民一庭庭长):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该驾驶 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辆,不得无证驾驶。
本案中,原告李伟乘坐父亲李发成驾驶的机动车,驾驶员李发成没有驾驶证,且违法载人。在行驶到大王庙桥时,明知桥面存在危险情况,对危险视而不见过于自信,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行驶及乘坐人的安全,从而造成所驾驶的机动三轮车侧翻,原告李伟被摔伤致残。对此事故,作为无证驾驶的李发成应当在此事故中存在重大安全过失,应当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
说法之三:未尽管护也担责
李冰(杞县法院研究室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引发事故的大王庙桥桥板折断且存在裂缝,系危桥,其管理者应及时维修而未进行维修,存在一定过错,对此事故应负次要责任。由于大王庙桥系国家出资建造,而作为国家机关的县政府,在文件中已将该桥的管护责任交给乡政府,从文件下发之日起,乡政府对该桥即负有维修、管护的职责。虽设立有警示标志,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禁止车辆通行,故此桥梁所在地的乡政府对原告李伟的损失应负次要责任即10%的赔偿责任。其辩称不应负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李伟诉称乡政府未设警示标志,未提供证据,且其对勘验笔录无异议,对于李伟该诉称理由不予支持。
说法之四:水利部门不担责
李冰(杞县法院研究室主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为水利主管部门的水利局仅对县级以上河道及部分水闸具有管理职责,而对河道上的桥梁无管理、维修责任。
本案中,引发事故的大王庙桥不属于水利部门主管,原告李伟请求水利局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说法之五:造成损害要赔偿
李冰(杞县法院研究室主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为“赔偿损失”
本案中,原告李伟在摔伤致残后,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及鉴定费等合理支出费用。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不应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求的,适用该解释。该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慰抚金包括以下方式:(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是对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残疾的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对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造成死亡后果的赔偿。精神抚慰金是对由于侵权行为造成健康权损害,应当给予的赔偿。
新闻链接:
2003年8月4日,杞县法院同样审结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王亮在晚上骑自行车路过一危桥断板处被连人带车摔进桥下,造成股骨骨折,构成伤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危桥所在地的乡政府赔偿王亮医疗费等共计18000元。
编后语:
在当前,因为种种原因,各种形式的危桥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给当地村民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希望能够引起桥梁主管部门的重视,确保农民生产生活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