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09年12月10日,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牛士海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报警和对被害人救护,虽造成严重后果,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8年3月2日18时23分,被告人牛士海驾驶严重超载的五征”牌三轮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310国道523KM+800KM处时逆向行驶,与被害人张有无证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张有当场受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牛士海即用手机拨打“120”和“110”报警电话,并主动接受交警支队询问。张有经救治无效于2008年3月13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有因车祸致胸腰部外伤,胸11-12脊髓损伤、截瘫、并发肺栓塞造成死亡。开封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士海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有负事故次要责任。
另外,事故发生后,牛士海家属与张有之妻刘玉琴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牛士海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等经济损失99000元。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牛士海再赔偿被害人家属刘玉琴等五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牛士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三轮汽车,在逆向行驶超车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在医院救治无效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牛士海案发后主动报警,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