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他名叫天使,却远没有天使那么可爱,因为没钱上网竟然去抢劫,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12月7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分别判决被告人天使、李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刘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李磊、天使、刘强三人均没有上过初中,小学毕业后便辍学在家,整天无所事事,喜欢上网。2009年3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17时许,因上网没钱,被告人李磊、天使、刘强便伙同代某、谷某、李某在兰考县谷营乡某网吧附近的麦地里,采取拳打脚踢、恐吓和用匕首威逼等手段,抢劫路过学生田某、葛某、田某某现金共20元钱,造成田某受轻微伤和葛某学习成绩下降,田某、田某某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的严重后果。
2009年8月5日,被告人刘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了解到被告人李磊、天使,父母均是农民,文盲,家庭条件较差,二被告人的父亲均长期在外打工;被告人刘强兄弟二人,父母文化程度较低,平时对刘强管教较严。不当的家庭教育和管教方式使三被告人及早辍学;因三被告人均年龄较小,辨别是非能力和对自身行为性质的判断能力较差,受社会一些不良因素的影响,为了满足一时的上网喜好,在无意识中触犯了刑律。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且造成被害人不能正常到校学习和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系三人以上结伙、持械犯罪,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三被告人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给人刘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未成年人被告人姓名已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