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杞县人张世权谎称广西玉米市场价比本地市场价高,自己岳父在广西有大量客商关系户,骗取外地人罗某等人的信任后,遂签订协议约定罗某等人出资40余万元,由张世权专门负责收购和外销玉米,所赢之利三人均分。当他收到20多万元的玉米货款后立即卖掉杞县的房产,举家迁至新疆,自己则携款潜逃。12月7日,杞县法院以被告人张世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03年7月份,被告人张世权(又名张伟生)对罗某等人称广西南宁玉米价格比开封本地高,其岳父曹某一直在南宁做玉米生意。取得罗某、刘某等人的信任后,被告人张世权与罗、刘二人达成口头收购玉米协议,由罗某、刘某等人出资40余万元,被告人张世权负责收购和销售,赢利后分钱。被告人张世权将收购的玉米发往南宁后,自己或经曹某将货运票交于薛某,由薛某代为销售,薛某销售后将204000元货款通过银行汇于张世权,其余货款交于曹某。被告人张世权收到204000元货款后,将其中40000元交于刘某之兄,携其余货款潜逃。
另查明,2005年9月14日被告人张世权将户口转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精河县,并将位于杞县阳固西村的房屋卖掉,举家外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世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本应将收到的货款交于委托人罗某等人,被告人却在收到货款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款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