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09年12月4日,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宣判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马保国虽未亲自实施盗窃行为 ,却事前与人预谋,后将赃物收购, 同样以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被告人马保国,男,小学文化,无业。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马保国指使高宏伟、张宝文(二人另案处理)以盗窃车辆来偿还高宏伟所欠其款人民币200元。同年8月12日下午,高宏伟伙同张宝文到本市鼓楼区开封市第二招待所南边黄家包子馆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门前的一辆银灰色“飞鸽”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之后又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马保国,马保国将三轮车放在家中并将车改成红颜色。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20元。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保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盗窃他人财物的过程中,和高宏伟、张宝文事前预谋,并将赃物予以收购,其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积极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