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一伙贼经过事先预谋,选定移动营业缴费店为作案目标,撬开卷闸门,趁着夜深人静之机,将该店财物席卷一空。11月25日,杞县法院以被告人王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王超又名王青龙, 36岁,是杞县农民。2008年11月27日夜,伙同张宝珠(在逃)将杞县北关北惠路移动公司张保健营业缴费店卷闸门撬开,盗走“宏基牌”电脑一台(价值4470元)、手机8部。王超分得手机5部,价值181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超因犯盗窃罪曾于1999年6月7日被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超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王超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