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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许昌原组织部长王国华受贿1200多万判15年

  发布时间:2009-11-30 11:15:22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11月25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许昌市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王国华巨额受贿一案,被告人王国华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国华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国华在任河南省临颍县政府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许昌市政府副市长、市委组织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职务晋升、工作调整、安排就业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141.4万元和2000美元。还利用职务上便利及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漯河三农牧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在项目审批、工程招标、费用减免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请托方人民币共计198万元,收受漯河市舒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干股”、分红等共计人民币920万元。合计收受贿赂款人民币1259.4万元,美元2000元。案发后,上述赃款已追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国华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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