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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抢劫胆大妄为 身系累犯严惩不贷

  发布时间:2009-11-25 09:33:49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09年11月24日,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范保国、顾天智胆大妄为, 入室抢劫他人财物,被分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绰号范七的被告人范保国曾犯盗窃罪于1991年4月28日被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现禹王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3日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5月18日刑满释放。而绰号“小九”的被告人顾天智和范保国一样,也是有案底的,他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4月28日被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8日零时许,被告人范保国、顾天智经预谋后到本市禹王台区槐树院前街17号被害人余某住处,用工具拨开房门。入室胁迫余某,以暴力抢走其现金人民币55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小灵通一部、中国银行卡一张。尔后,威胁被害人余某说出银行卡密码。期间,一直由顾天智看住余某,对其进行恐吓,不准其吭声。由范保国到自动取款机处,从该银行卡内取出现金人民币3000元。经评估鉴定,被抢手机、小灵通共计价值人民币1220元。2009年8月25日,二被告人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保国、顾天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范保国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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