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霍刚刚等三名初中生在逞强好胜的心理驱使下,光天化日在校园门口手持钢管持强凌弱另外两名学生,虽只劫得现金70元及手机内存卡等物但已坠入了犯罪的深渊。11月24日,杞县法院以被告人霍刚刚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以被告人张菲菲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以被告人李蓬蓬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09年5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霍刚刚伙同张菲菲、李蓬蓬等人在杞县南关中学学校后门附近,手持钢管拦截南关中学学生郭天天、任东东,并对二人进行殴打,将二人现金七十余元及手机内存卡等物抢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刚刚、张菲菲、李蓬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三被告人作案时均不满十八周岁,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可酌情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三被告人均未表示上诉。(本案所涉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