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秦二红、马伟驾驶摩托车在储蓄所或信用社附近专盯妇女和老人予以抢包且每次均能得手。仅两个月时间二人就作案六起共抢现金56590元和手机3部(价值674元)。11月19日,杞县法院以被告人秦二红犯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被告人马伟犯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09年4月2日上午10时许,秦二红、马伟、马二伟(另案处理)在杞县文化街与中山街交叉口附近,将刘某的包抢走,内有现金4000元; 2009年4月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秦二红、马伟驾驶摩托车在杞县城关镇政府西边将于某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6900元;2009年4月14日下午2时许,秦二红、马伟驾驶摩托车在杞县文化西街某幼儿园附近将李某的提包抢走,内有现金4090元和一部红色诺基亚手机、一部黑色诺基亚手机,两部手机价值410元钱;2009年5月18日上午10时许,秦二红、马伟驾驶摩托车在杞县213省道仁里寨北地将吕某的包抢走,内有现金20800元和手机一部及其他物品,手机价值264元钱;2009年6月17日上午11时许,秦二红、马伟驾驶摩托车在杞县城关镇边庄东地将梅某的包抢走,内有现金1600元;2009年6月22日上午9时许,秦二红、马伟驾驶摩托车在杞县南关利达技校北100米处,将芦某的蓝兜包抢走,内有现金20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二红、马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系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