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私企老板张某与国企董事长夏某二人勾结,先以夏某所在单位的名义向银行贷款200万元,然后再由张某所在的私企使用该笔款项从事经营活动。此事策划的可谓天衣无缝,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二人最终还是锒铛入狱。11月17日,杞县法院以被告人夏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以被告人张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2005年,被告人张某任开封市金合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金合公司资金紧张,张某找到时任开封市粮食储运公司(国有企业)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的夏某,二人多次共谋、策划贷款转做他用的事情。2005年2月28日,夏某所在的粮食储运公司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封市分行取得政策性贷款200万元。后经夏授意许可,粮食储运公司多次交款与金合公司会计马琳或电汇款与开封县粮食局万隆粮所。其中,2005年4月金合公司刚成立时,夏某交于金合公司会计马琳10万元作为入股资金,并开具霍秀玲的名字,其余款项均由会计马琳统一出具手续。张某将该200万款借入后用于本公司经营活动或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后金合公司仅于2005年8月28日归还粮食储运公司现金20万元,其余180万元至今未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个人决定将本公司资金200万元供金合公司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且谋取个人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张某积极与夏某预谋、协商挪用200万元公款,二人系共同犯罪,其行为亦构成挪用公款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