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被告张新(化名,下同)向原告兰考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20000元,张军作为保证人,但三年过去分文未还,原告来院起诉,法庭多次到狱中做调解工作,最好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06年9月10日,被告张新向原告兰考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2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张军为保证人。被告张新于2007年4月6日入狱,至今欠款及利息一分未还。鉴于被告张新在狱中,故法庭在送达开庭手续时便开展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被告张新说:“我现在在狱中,一是没有劳动收入;二是外边也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况且利息太高了,只要原告作出让步,保证利息合理且在我支付能力范围内,我会考虑想办法的”。
办案法官回到兰考后,即开展背对背调解,找到被告积极做调解工作,寻找双方关系的平衡点和维护双方权益的切入点,在法庭不辞辛苦的工作下,原告同意作出巨大让步。
法官再次回到监狱,这次开展面对面调解,因为双方的差距已经很接近,法庭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加强双方的沟通,最好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