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对上诉案件诉讼费的缴纳一直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目前,在此方面的操作现状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起上诉时,上诉费由一审法院代收或直接到上一级法院缴纳,上诉费随卷宗一并转入上一级法院。但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向一审或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时,提交上诉状和缴纳上诉费的时间有时是不同步的。有时是当事人亲自到庭,有时是邮寄到法院或他人代为送到法院;上诉费用或直接由一审法院代收或直接到上级法院缴纳。在此操作过程中,往往出现脱节情况,即当事人只交上诉状,一审法院口头通知后,当事人不予缴纳,一审法官再代为送达上一级法院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时,上诉人又故意躲避不见的情况。同时一审法院代收上诉费也存在不打收条或打的收条不够规范的情况。
以上做法往往会形成如下弊端:第一,重复通知缴纳上诉费,不仅为恶意诉讼的当事人拖延诉讼制造了机会,也影响了法院的司法权威。第二,当事人只与一审法官接触,对上一级法院缺乏了解渠道不利于当事人寻求司法救助。第三,上一级法院对案件是否上诉缺乏监督管理,为恶意调解滋长非正义的温床,有违二审终审的诉讼审判体制设置的原义。这既人为的拖延诉讼时间,又浪费司法资源,增加诉讼成本,与公正与效率这一时代主题相悖。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的情况,为了更好地对案件上诉费的缴纳予以规范,笔者现作如下建议:
1、实行由上一级法院委托一审法院对案件上诉费的缴纳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规定明确由一审法院向上诉案件当事人发放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确保人民法院通知缴费的快速高效;
2、上一级人民法院设立案件上诉费专户,并向社会公布;
3、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救助咨询电话,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4、规范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上诉案件的管理,建立上诉案件的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