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打响以来,杞县法院有针对性的开展审判工作,坚持”四个注重“保质保量的开展好专项斗争,达到既打击犯罪又切实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注重庭前调查。杞县法院通过庭前调查,调查被告人父母、同学及老师、居住地的邻居、朋友和基层组织,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平时表现,查找未成年被告人存在的缺点和不足,使庭审教育具有针对性。
二是注重庭审“减压”制度。由于青少年心理承受能力比较弱,为了减轻被告人的压力,防止出现负面影响,在庭审中尽量采用和蔼的口气,注重教育,坚持说理,充分发挥法定代理人的作用,给其机会,让其在庭审中充分发表教育意见,用亲情感化少年犯,使其在坦白罪行的同时切实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危害了社会,构成了犯罪。庭审中,确保诉讼程序按照有利于青少年被告人的方式,在平和的气氛中进行,以消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的各种不良心理。针对部分青少年被告人在被捕、被审后心理上复杂,疑惧、抵触、对立、悲观、侥幸、逃避、悔恨各种心理相互交错的特点,少年庭在庭审中注重采取启发、疏导的审判方法,注意语气平和,不适用青少年被告人难以理解的专业术语,不对青少年被告人进行训斥、讽刺和威胁,禁用“屡教不改”、“不可救药”这类词语,避免挫伤他们的自尊心和悔过自新的信心,同时,细心讲解法律规定,逐步接触其犯罪事实,使他们既感到法庭审判的威严,又对法官产生亲切感、信任感,主动接受审判,如实地供述犯罪事实。
三是注重惩教结合制度。针对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过轻达不到依法惩治犯罪的目的,量刑过重又会使他们产生抵触对抗情绪,使庭审教育付之东流的实际,总结出 “三个为主”的量刑原则。即,对可判可不判的,坚持以不判为主;对可轻可重的,坚持以轻为主;对可关押可不关押的,坚持以不关押为主。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少年犯被判处缓刑、管制、免除刑事责任、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的比例比成年罪犯虽高,但无一例重新犯罪。因此,在审理过程中,正确处理惩罚与教育的辩证关系,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宽严相济,既考虑对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又考虑整个社会效果,达到办案四个效果的统一。
四是注重庭后回访。对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罪分子,做到回访帮教 “三落实”:一是落实帮教组织,联系他们住所地村委会(居委会)、学校等有关单位,加上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联合组成帮教组织,订立帮教协议,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促进他们的改造;二是落实青少年罪犯定期汇报制度。青少年罪犯须每半月向派出所或帮教组织汇报一次思想情况,每一个月向少审庭汇报一次悔改表现情况,对取得的进步给予鼓励和表扬,对存在的不足指出努力的方向;三是落实法制教育制度,定期组织青少年罪犯旁听典型案件的审理,每半年组织青少年罪犯上一次法制课;对被判处监禁刑的犯罪分子,记录他们在服刑期间的现实表现和思想动态,并根据情况“因人施教”。通过多种形式与青少年罪犯服刑场所建立联系,了解青少年罪犯的改造情况,协助做好帮教、改造工作,对正在服刑的青少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