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王某本以为顺手牵羊拿走别人家一袋玉米种不算啥大事,没想到逃跑途中用砖头砸伤他人瞬间变成了抢劫犯。 11月6日,杞县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9年5月19日晚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男,48岁,无业)路过杞县高阳镇苏所村,看到程某店铺没人,遂将程某家的一袋玉米种(2公斤)拿走,程某听到响声从里屋出来发现,随即呼喊,村民李某听到喊声追赶王某,被王某用砖头砸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他人发现,在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