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风险代理起纠纷 代理人成为当事人

  发布时间:2008-05-15 10:44:28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08年4月20日,兰考法院受理一起原告开封顺河区“148”法律服务所状告被告张某某、第三人汪某某的诉讼代理合同纠纷。原来案件的代理人成为本案的当事人。

   原告开封顺河区“148”法律服务所诉称,2001年4月,被告张某某因其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与原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合同的签订由第三人汪某某介绍保证而来,第三人参与了案件的整个过程。合同约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代理为风险代理,不分审级在案件判决后执行完毕,按被告所得赔偿额的4%向原告支付代理费。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为被告代理,原告后来得到赔偿金290000元,之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费,被告与第三人相互推诿,拖延至今。故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张某某及第三人汪某某告上法庭。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责任编辑:马中东    



关闭窗口

地址:开封市晋安路68号  
邮编:475004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