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08年4月20日,兰考法院受理一起原告开封顺河区“148”法律服务所状告被告张某某、第三人汪某某的诉讼代理合同纠纷。原来案件的代理人成为本案的当事人。
原告开封顺河区“148”法律服务所诉称,2001年4月,被告张某某因其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与原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合同的签订由第三人汪某某介绍保证而来,第三人参与了案件的整个过程。合同约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代理为风险代理,不分审级在案件判决后执行完毕,按被告所得赔偿额的4%向原告支付代理费。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为被告代理,原告后来得到赔偿金290000元,之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费,被告与第三人相互推诿,拖延至今。故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张某某及第三人汪某某告上法庭。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