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曾因盗窃被判徒刑,出来后不仅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危害社会。11月5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抢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翟保胜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也予以没收。
2009年6月18日上午11时许,被告翟保胜伙同小冉(大名不详,在逃)驾驶摩托车在市五一路抢夺被害人陈某提包一个,内有现金1400余元。6月20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翟保胜伙同小冉驾驶摩托车在市火车站广场抢夺被害人石某提包一个,内有手机一部,价值90元。案发后,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6月20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翟保胜伙同小冉驾驶摩托车在市魏都路佳境天城北门附近抢夺被害人王某提包一个,内有现金833元,厦新手机一部,价值360元,易典通一部,价值96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均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翟保胜抢夺财物价值共计277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翟保胜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私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一年内实施了三次抢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