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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洗浴摔伤 澡堂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09-11-04 15:10:46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60岁的杨老太太到某澡堂洗澡时被摔伤致残,为讨损失,她将澡堂老板告上了法庭。金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此案后,作出了一审判决。澡堂老板承担了20%的责任,赔偿杨老太太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万余元。

    2009年4月5日,杨老太太在女儿的陪同下到家门口附近的小澡堂洗澡。洗浴过程中,由于杨老太太年事已高,身患糖尿病、脑血栓等疾病未全愈在浴室和更衣室两次滑倒并摔伤。后被送往医院检查,经诊断为股骨颈骨折,杨老太太住院治疗34天,花费医疗费等近万元。

   杨老太太及其家人认为,澡堂浴池地面太滑,而且没有防滑措施是致使杨老太太滑倒摔伤的原因。澡堂没有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对杨老太太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009年7月23日,杨老太太将澡堂老板王某诉至法院。经司法鉴定,杨老太太右股骨颈骨折,属七级伤残。据此,杨老太太要求澡堂老板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3万元及伤残赔偿金79386.66元。

   金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受理此案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被告王某认为,原告杨老太太是在其家人的陪护下进入澡堂洗澡的,而且其身患糖尿病、脑血栓等疾病尚未痊愈,澡堂入门口有提醒防滑的标语。作为澡堂的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处于人道主义补偿给杨老太太4000元。由于原告坚持认为澡堂有过程,最终调解无果。

   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到被告经营的浴池洗浴,双方成立了服务合同,被告应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保障其人身安全。由于被告没有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以至于在给原告提供服务时造成了原告摔伤致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老体弱而且身患疾病,在洗浴时有其女儿的陪护,理应知晓浴池的内部环境,对其摔倒没有尽到小心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9年11月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杨某承担80%的责任,被告王某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杨某各项赔偿金共计19475.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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