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被告人李某由于贪图小便宜购买了一辆被盗摩托车,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非常后悔,但为时已晚。尉氏县人民法院近日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9年春节后,被告人李某以1500元的价格从其同村村民陈现利(另案处理)手中购买摩托车一辆自用,经查该车为2009年2月22日傍晚尉氏县水坡镇西水坡村宋军涛被盗的本田—100型两轮黑色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35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回退还失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购赃自用,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积极退还赃物,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