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尉氏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三个月。
被告人黄某系尉氏县“新新酒店”厨师,被害人路名(化名)在尉氏县“新新酒店”打工,与被告人系师徒关系。2009年6月20日中午1时左右,被告人黄某发现被害人路名在工作时与他人闲谈,就吩咐被害人路某干活,双方发生纠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黄某将被害人摔倒在地,致其左锁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路某的法定代理人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9000元,并已履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其辩护人关于本案指控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被告人黄某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辩护人的其他辩护理由因无证据证明,故不予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