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尉氏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抢劫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武某(未成年)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吴某(未成年)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胡某(未成年)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2009年5月21日零时许,被告人武某、吴某、胡某伙同张晨(在逃)手持钢管到尉氏县城关镇梅庄村停车场附近伺机抢劫。被害人郭云龙、郭冠龙饭后骑自行车回住处时途经此处,武某、吴某、胡某即上前拦截,并采用暴力、搜身的手段抢劫被害人郭云龙“中天”牌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0元。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郭云龙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武某、吴某、胡某结伙以暴力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故三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关于三被告人年龄小,请求减轻处罚及被告人武某的指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武某犯抢劫罪不持异议,但系初犯,无前科,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关于对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不持异议,但指控抢劫现金60-70元证据不足,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告人胡某的指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胡某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系初犯,无前科,有悔罪表现,依法应酌情减轻处罚,本案指控被告人抢劫现金60-70元不应认定的辩护理由均成立,均予以采纳。关于各指定辩护人的其他辩护理由与本院庭审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均不予采纳,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