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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贪小便宜 姐弟同获刑

  发布时间:2009-11-03 11:11:54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崔某为了自已做生意方便,经其姐姐介绍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被偷盗的(五陵)牌面包车。没经想为了贪这一小便宜却付出了沉痛的代价。

    2009年10月份,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崔某、崔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崔某经被告人崔某某(崔某的姐姐)介绍,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被偷盗的“五陵”牌面包车自用,经鉴定该车价值47580元。案发后赃车被追回已退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被告人崔某、崔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向他人介绍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较好,是有一定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崔某、崔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获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并且一再表示吸取教训,不再为了蝇头小利而藐视法律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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