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09年11月2日,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闫建国因主动交代余罪,有自首情节,被从轻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9年7月20日6时许,被告人闫建国到本市禹王台区火车站广场顺城旅社一楼一房间内盗窃被害人马某现金900元。闫建国对上述指控供认不讳。2009年7月31日,被告人闫建国到开封火车站广场附近的某网吧行窃时被当场抓获,被处以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期间,他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其于2009年7月21日在顺城旅社盗窃现金900元的事实经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闫建国将赃款退出,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闫建国在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故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