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11月2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赵某今年36岁,兰考县爪营乡某村人,几年前离婚,女儿由丈夫抚养,她独自生活。赵某平时有小偷小摸的习惯,最后竟然偷走了自己堂姐家的金项链和钱包,偷走了同乡女孩的钱包和衣服,还拒绝返还堂姐钱包里的身份证等重要物品。
2009年6月12日晚上,被告人赵某到兰考县城关镇中原油田自己的同乡张某某家中,说自己晚上没有地方住,想在张某某处住一晚,张某某答应了。因为张某某晚上到朋友家有事,就让赵某自己住在自己家中,自己到朋友家去了。第二天早上张某某返回家中,发现自己的二百元现金和一身蓝色衣服及一双黑色皮鞋不见了。
2009年7月18日晚上,被告人赵某到兰考县城关镇自己的堂姐赵某某家中,趁堂姐赵某某不注意,将其放在家中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金项链一条和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一张。经物价部门评估金项链价值3250元。
张某某和赵某某二人多次询问赵某,赵某最终承认是自己偷拿了二人的东西,但表示自己已将钱花光,至于其他东西自己忘记了放到何处了,拒绝归还。堂姐赵某某想要回自己的身份证,但赵某也拒不返还。张某某和赵某某二人多次前往赵某某家索要自己的钱物未果,感觉甚为恼火,遂到公安机关报警。
到案后,被告人赵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指认了自己因恐惧而焚烧赃物的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本案事实,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