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10月29日上午,开封市禹王台法院宣判一起盗窃案件, 判处被告人孙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孙军,男,196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9年3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孙军伙同他人到开封市禹王台区龙基大厦院内,趁人员混乱之际,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的“邦德牌”电动自行车盗走,价值1570元。被告人孙军被群众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