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由于开车疏忽大意,酿成致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不仅赔偿经济损失,而且付出了牺牲自由的代价。11月2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五个月。
2009年5月8日18时40分,被告人黄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从本市魏都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蔡屯西街交叉路口处,与张某所骑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文左下肢损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文为重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09年6月23日,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黄某赔偿张某60000元,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